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06號
PTDV,107,司促,4706,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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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務 人 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櫻芳
債 務 人 陳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捌仟捌佰壹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7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2,321,924元  │106年12月16日   │2.9        │107年1月16日      │
├──┼───────┼─────────┼─────────┼────────────┤
│002 │246,892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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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