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陳桃美即吳文海之繼承人
吳麗惠即吳昌明之繼承人即吳文海之繼承人
吳文吉即吳昌明之繼承人即吳文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麗惠、吳文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昌明(即吳文海
之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陳桃美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