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23號
PTDV,107,司促,4623,201805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謝卉庭即謝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