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姚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姚淑梅於民國93年6 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50,000 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 年5 月16日止累計87,397元未
給付,( 其中23,246元為本金,64,15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姚淑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7 年5 月16日止累計48,861元未給付,其中13
,897元為消費款;34,964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姚淑梅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897元│ │5 月1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姚淑梅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23,246元│ │5 月17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