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94號
PTDV,107,司促,4594,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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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秋煒
      李美嬋即陳李美淑
      陳秋雲
一、債務人李美嬋即陳李美淑陳秋雲陳秋煒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秋煒於民國93年1 月30日邀相對人李美嬋陳李美
  淑、陳秋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0,000 元
  ,約定借款期間為貸款撥付之日起算5 年,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
  ,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
  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3年2 月3 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美嬋即陳李│自民國93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147,355元 │美淑、陳秋雲│月4 日起  │      │       │
│  │     │、陳秋煒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美嬋即陳李│自民國93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47,355元 │美淑、陳秋雲│月5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陳秋煒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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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