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秋煒
李美嬋即陳李美淑
陳秋雲
一、債務人李美嬋即陳李美淑、陳秋雲、陳秋煒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秋煒於民國93年1 月30日邀相對人李美嬋即陳李美
淑、陳秋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0,000 元
,約定借款期間為貸款撥付之日起算5 年,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
,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
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3年2 月3 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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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美嬋即陳李│自民國93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147,355元 │美淑、陳秋雲│月4 日起 │ │ │
│ │ │、陳秋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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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美嬋即陳李│自民國93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47,355元 │美淑、陳秋雲│月5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陳秋煒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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