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30號
PTDV,107,司促,4530,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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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伯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伯夫於民國94年8 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1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
  自94年8 月4 日起至107 年8 月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7 年5 月14日止累計76,270元未給付,其中69,831元
  為本金;5,446 元為利息;9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伯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7 年5 月14日止累計35,494元未給付,其中
  31,753元為消費款;2,541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69,831元 │黃伯夫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5 月15日起 │      │       │
├──┼─────┼─────┼──────┼──────┼───────┤
│ 002│31,753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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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