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炤明
劉主誠
陳雅惠
一、債務人陳雅惠、劉主誠、劉炤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炤明於民國96年11月至99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劉主誠、陳雅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8,433 元,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炤明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主誠、陳雅惠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雅惠、劉主│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88,433元 │誠、劉炤明 │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雅惠、劉主│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88,433元 │誠、劉炤明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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