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鍾慶煌
上列聲請人與陳德立之繼承人、陳星北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德立、陳星北與聲請人之先父同為祭祀公業
土地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應繳之地價稅金為新臺幣9,500 元之債權證明
文件。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德立、陳星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
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
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