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96號
PTDV,107,司促,4396,201805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9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羿秀即陳瑋函即簡瑋函即簡詩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