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95號
PTDV,107,司促,4395,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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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印華即張碧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
  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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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