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76號
PTDV,107,司促,4376,201805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卓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