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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723號
TPDV,88,重訴,723,200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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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三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鐘麒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林衍鋒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
  被   告 北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九三之一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律師
        陳詩經律師
        吳淑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B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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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香港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