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三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鐘麒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林衍鋒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 被 告 北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九三之一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律師 陳詩經律師 吳淑惠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B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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