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17號
PTDV,107,司促,4317,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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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石秀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石秀婉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4 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6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②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緣相對人石秀婉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4 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487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
  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 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㈢緣相對人石秀婉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7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4 月18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8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00 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石秀婉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7,239元│     │4 月1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石秀婉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0,572元│     │4 月19日起 │      │       │
├──┼────┼─────┼──────┼──────┼───────┤
│ 004│新臺幣 │石秀婉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31,387元│     │4 月19日起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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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