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14號
PTDV,107,司促,4314,201805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
債 權 人 源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韋琦
債 務 人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源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