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58號
PTDV,107,司促,4258,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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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成法
上列聲請人與柯彥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
  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請陳明
  本票1紙(票號:335928)明確之提示日(年/ 月/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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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