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成法
上列聲請人與柯彥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
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請陳明
本票1紙(票號:335928)明確之提示日(年/ 月/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