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仁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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