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債 務 人 包婷婷
馮志偉
謝馮婕即馮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壹
仟捌佰陸拾元、違約金新臺幣陸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