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15號
PTDV,107,司促,4015,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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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債 務 人 馮志偉
      包婷婷
      謝馮婕即馮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十九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伍佰
  貳拾柒元、違約金新臺幣參佰捌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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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