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湯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六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