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韓尚樺
陳心柔
一、債務人韓尚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參佰參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
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
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韓尚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心柔
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