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陳昌偉於民國92年12月5 日邀黃秋月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貸款撥付
之日起算4 年,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
押契約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3年5 月2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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