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璇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璇鵬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 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協議內容條件如附證二。詎債務
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內容,未到期部分視
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積欠如聲明
請求之本金、利息及費用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
幣(下同)57,936元。(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
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
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0 元。( 2)延滯期間利息:自107
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57,93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0 元(契約書第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
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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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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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王璇鵬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7,936元│ │2 月1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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