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23號
PTDV,107,司促,3823,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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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瓊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
  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條第⑵項有關
  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
  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賣方及債權
  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
  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請
  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
  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
  ,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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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