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瓊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
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條第⑵項有關
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
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賣方及債權
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
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請
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
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
,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