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
債 權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債 務 人 允聖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明顯
洪坤城
林致聖
許有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參仟伍佰伍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