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佩純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鄭哲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哲勛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4 月11日裁定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之催告通知函及 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7 年4 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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