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51號
PTDV,107,司促,3051,2018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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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福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福良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欠款新臺幣 200 萬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合約、支票、簽 收單,核該借款合約之內容,應係債務人向第三人林敬凱借 款,而非向聲請人借款;又當事人欄債權人部分,並未載明 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具狀人處僅有聲請人公司及林國 華之簽名,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經查商工登記 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林國欽 」。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 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究係 為林國欽?亦或為林國華?),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 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若債權請 求權係受讓自原債權人,則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通知書及將該通知書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正、反面影本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聲請人於107 年4 月2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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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