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朱恒勇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被 告 朱靜宜 兼訴訟代理人 李尤秀金被 告 趙書 兼訴訟代理 人 趙國良 被 告 莊佳綺 訴訟代理人 陳美對 被 告 孫瓊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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