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22號
PTDV,106,訴,622,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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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朱恒勇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被   告 朱靜宜 
兼訴訟代理
人     李尤秀金
被   告 趙書 
兼訴訟代理 
人     趙國良 
被   告 莊佳綺 
訴訟代理人 陳美對 
被   告 孫瓊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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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