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8號原 告 吳文英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複代理人 郭美伶被 告 盧清山(原名盧林南)被 告 盧玉秋被 告 盧許雲被 告 尤武雄被 告 吳金雲被 告 盧天松被 告 盧證元被 告 盧貴福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盧榮讚被 告 盧榮坤被 告 盧志明被 告 劉盧英美被 告 盧英梅被 告 盧璦林被 告 盧玉眞被 告 陳榮聰被 告 尤俊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