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8號
PTDV,106,訴,388,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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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吳文英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複代理人  郭美伶
被   告 盧清山(原名盧林南)
被   告 盧玉秋
被   告 盧許雲
被   告 尤武雄
被   告 吳金雲
被   告 盧天松
被   告 盧證元
被   告 盧貴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盧榮讚
被   告 盧榮坤
被   告 盧志明
被   告 劉盧英美
被   告 盧英梅
被   告 盧璦林
被   告 盧玉眞
被   告 陳榮聰
被   告 尤俊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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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