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03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103,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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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鳳珠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台北市○○區○○路00號4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



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期13395 元、72期 ,共964,4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以屏院進 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03 號函通知12位債權人表示意 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2 、3 、7 、8 、10、11號之債權人 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 ,因同意之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 決,又上開送表決之更生方案與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金額 相差不多(每期多償還125 元),故無另送表決之必要,併 予敘明。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於潮州燒肉飯便當店擔任服務員,每月薪資平均為 新台幣(下同)38,082元,有其薪資單及在職證明附卷可憑 ,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麟洛鄉居住,該 屋為其胞弟陳○宏所有,每月須給付租金6,000 元,另有未 成年之女嚴○芸及父母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租賃契約、戶 籍謄本及在學證明為證,本院審酌該屋為其胞弟所有,並無 義務無償提供債務人與其女兒居住,自得於個人必要生活費 12,388元外另予列計,此外,債務人之女嚴○芸(90年生) 尚未成年仍在學,且名下亦無財產,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7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 8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平均分擔,則債務人每月應 分擔其女之扶養費為6,194 元(12388 ÷2 =6194),另債 務人之父陳○訓(31年生)、母邱○英(31年生),皆年歲 已高且無工作,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依上開標準扣除其父 母每月領有老人年金7,256 元及每月平均各203 元之利息所 得後,應由債務人與其弟妹共3 人平均負擔,則債務人應負 擔父母之扶養費為3,286 元【(12388 -7256-203 )×2 ÷3 =3286)】,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7,868元(12388 +6000 +6194+3286=27868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共345,890 元外 ,無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13日及台 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 月22日陳報狀附卷可參。 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741,904(380 82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2,006,496 元(27868 ×72=0000000 )後 ,尚餘735,408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345,890 元,共計1, 081,298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973,168 元(0000000 × 9/10=973168,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 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之清償總額為973,440 元(13520 72=973440),已較97 3,168 元高出272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其為提升清債能 力及扶養上開親屬,每天早晚皆排班,戮力賺錢提高收入, 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本件而言若轉行清 算程序,亦未必有利於債權人(債務人之財產遠低於其所提 之還款金額),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 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 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13,520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2.32% │
│5.債務總金額:4,360,934元 │
│6.清償總金額:973,44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 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93,260 │ 15.9% │ 2,150 │ 154,8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23,140 │ 9.7% │ 1,311 │ 94,3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27,831 │ 5.22% │ 706 │ 50,8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42,531 │ 5.56% │ 752 │ 54,1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303,071 │ 6.95% │ 940 │ 67,6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228,598 │ 5.24% │ 708 │ 50,976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401,994 │ 9.22% │ 1,246 │ 89,71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299,446 │ 6.87% │ 929 │ 66,888 │
│ │公司 │ │ │ │ │
├──┼────────┼─────┼────┼────┼─────┤
│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543,219 │12.46% │ 1,685 │ 121,3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355,451 │ 8.15% │ 1,102 │ 79,344 │
│ │公司 │ │ │ │ │
├──┼────────┼─────┼────┼────┼─────┤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438,536 │10.06% │ 1,360 │ 97,9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203,857 │ 4.67% │ 631 │ 45,4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4,360,934 │ 100% │ 13,520 │ 973,44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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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