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38號
PTDV,106,勞訴,38,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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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施政江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錦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雅硯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尤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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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