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8號原 告 施政江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被 告 錦昌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雅硯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尤英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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