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竣圍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參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楊竣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11時15 分前某時許起,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嗣於10 6 年4 月25日11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執行另案搜索,在 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00 號住處內,當場扣得其所持 有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62公克、檢驗前淨重0. 375 公克、檢驗後淨重0.362 公克),而查悉上情。二、本件證據,除增列「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398 號搜索票影本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扣案物 照片1 張」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 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 毒品之數量非鉅、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375 公克 、驗後淨重0.362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11月22 日高巿凱醫驗字第5059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 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殘留有些微毒品,客觀上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併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405號
被 告 楊竣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竣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於民 國106 年4 月25日11時15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自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 0.62公克,檢驗前淨重0.375 公克、檢驗後淨重0.362 公克 )而持有之。嗣於106 年4 月25日11時15分許,警持搜索票 前往楊峻圍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之房間內 ,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警方使用試劑測試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 包後,而確認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竣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而扣案 之毒品1 包,經鑑驗後確實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 重0.62公克,檢驗前淨重0.375 公克、檢驗後淨重0.362 公 克),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5059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證 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 盈 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徐 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