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7年度,17號
PTDM,107,交訴,17,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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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勛翔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17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7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 。另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 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勛翔所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 告訴人尤士華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7 年5 月18日具狀撤 回刑事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紙、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3 5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被 告所涉上開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甯先文到庭執行職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件(起訴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7127號
被 告 高振榮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勛翔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巷00號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振榮(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6 年2月3日17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A車),沿屏東縣新園鄉南興路內側快車道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485之3號前,切換至外側快車道,適 張勛翔疏未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規定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附載尤士華沿外側快車道、同向 以逾時速80公里之速度超速(該處速限時速60公里)行駛至 此,2車發生碰撞,而張勛翔所駕駛B車向右閃避撞擊路旁電 桿,並失控向前打滑至路旁路燈桿始停下,致張勛翔受有右 側胸部氣胸併血胸之傷害,尤士華則受有右肱骨開放性骨折 併骨頭大片段缺損、右橈神經損傷併腕及手指無法伸展、胸 部鈍挫傷併肋膜積液及皮下氣腫、骨盆骨折合併後腹腔出血 及下腹腔血腫及休克等傷害。詎高振榮已知其駕駛車輛肇事 致人受傷,卻未曾下車查看並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亦未曾協助通報救護車並向警察機關報告,旋基於肇事逃逸 之犯意,逕行駕駛A車離開肇事現場。
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尤士華張勛翔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項: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項 │
├──┼─────────┼──────────────┤
│一 │被告高振榮於警詢時│訊據被告高振榮矢口否認有何肇
│ │及偵查中之供述。 │事逃逸犯行,惟辯稱:因前方有│
│ │ │車子準備左轉但還沒轉過去,所│
│ │ │以下意識往右偏,但還沒有切換│
│ │ │車道,向右偏時有聽到很大的煞│
│ │ │車聲,發現有車子和我平行,我│
│ │ │看到對方的車噴到我前面,所以│
│ │ │我減速閃過去,然後就直接離開│




│ │ │了;那幾天下雨車子很髒,警察│
│ │ │請我把車子灰塵擦拭乾淨,我有│
│ │ │看到車子右後方擦痕,但該處擦│
│ │ │痕我用水稍微沖一下就不見了云│
│ │ │云之事實。 │
├──┼─────────┼──────────────┤
│二 │被告兼告訴人張勛翔│1.被告張勛翔於上開時、地駕駛│
│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 B車,車速約8、90公里之事實│
│ │供述與證述。 │ 。 │
│ │ │2.證人張勛翔證述:我開在A車 │
│ │ │ 後方,我發現前方有1台車要 │
│ │ │ 左轉,所以先切到外側車道,│
│ │ │ 然後我看到A車也偏出來,我 │
│ │ │ 要閃A車結果就失控,我沒有 │
│ │ │ 與A車飆車競速;我車左前方 │
│ │ │ 保險桿有擦痕,A車擦痕剛好 │
│ │ │ 在右後方,如果是高速碰撞的│
│ │ │ 話,我的車子就會失控,但我│
│ │ │ 不確定有無碰撞,被告高振榮
│ │ │ 沒有下車即開車離去等語之事│
│ │ │ 實。 │
├──┼─────────┼──────────────┤
│三 │證人即告訴人尤士華│證人尤士華證述:被告張勛翔駕│
│ │於警詢時之證述。 │駛B車車速很快,與被告高振榮
│ │ │駕駛A車飆車競速,因A車緊急自│
│ │ │內側快車道切換至B車行駛之外 │
│ │ │側快車道,致A車右後保險桿不 │
│ │ │慎擦撞B車左前保險桿,造成B車│
│ │ │失控撞擊路旁電桿,致己與被告│
│ │ │張勛翔均受有傷害等語之事實。│
├──┼─────────┼──────────────┤
│四 │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本件事故發生時之天候、路況、│
│ │ 圖、道路交通事故│車損、經過等情。 │
│ │ 調查報告表一二、│ │
│ │ 各1份 │ │
│ │2.現場蒐證照片共42│ │
│ │ 張 │ │
│ │3.監視器畫面共36張│ │
├──┼─────────┼──────────────┤
│五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張勛翔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 │和醫院診斷證明書1 │ │
│ │份。 │ │
├──┼─────────┼──────────────┤
│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尤士華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 │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 │
│ │證明書1份。 │ │
├──┼─────────┼──────────────┤
│七 │交通部公路總局屏澎│鑑定意見為 │
│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⑴被告高振榮駕駛A 車,因超速│
│ │會106年11月3日屏澎│ 互相競速行駛,致與同向被告│
│ │鑑字第1060001424號│ 張勛翔駕駛B車發生碰撞,為 │
│ │書函及鑑定意見書(│ 肇事原因。 │
│ │屏澎區0000000案) │⑵被告張勛翔駕駛B 車,因超速│
│ │ │ 互相競速行駛,致與同向被告│
│ │ │ 高振榮駕駛A 車發生碰撞,為│
│ │ │ 肇事原因。 │
└──┴─────────┴──────────────┘
二、核被告高振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被告張勛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聆嘉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85條之4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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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