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3850號
TPDV,88,訴,3850,200006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許德南
  訴 訟 代理人 林明雄
  被    告 敦煒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街三二巷四五弄三一號四樓
  兼法定代理人 褚麗卿 籍設台北市○○路十巷三號
             現住台北市○○○路○段二九號四樓
  被    告 林文鐘 籍設台北市○○路十巷三號
             現住台北市○○○路○段二九號四樓
         林玉英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二巷十三弄三五號之四號
         林登貴 住台北市○○○路○段六二巷四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林文鍾」記載,應更正為「林文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