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怜卉(原名:陳慧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