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7號
ILDV,107,訴,127,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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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何美凌
      湯曙明
      許益榕
      周純儀
      簡子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娟
複代理人  黃珮真
被   告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沂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二樓之十一房屋(蒔尚‧蘭陽二○八戶)遷讓返還予原告何美凌。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二樓之十八房屋(蒔尚‧蘭陽二一五戶)遷讓返還予原告湯曙明。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三樓之十二房屋(蒔尚‧蘭陽三○九戶)遷讓返還予原告許益榕。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三樓之二十五房屋(蒔尚‧蘭陽三二一戶)遷讓返還予原告周純儀。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四樓之十七房屋(蒔尚‧蘭陽四○七戶)及五樓之一房屋(蒔尚‧蘭陽五○九戶)遷讓返還予原告簡子超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附表所示之現金或等值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何美凌湯曙明許益榕周純儀簡子超 等人分別係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357 號2 樓之11、2 樓之18、3 樓之12、3 樓之25、4 樓之17、5 樓之1 之所有 權人,並將上開房屋出租予訴外人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蘭陽物業公司),嗣蘭陽物業公司再轉租予被告使用, 因被告自民國105 年5 月起即積欠蘭陽物業公司租金未付, 致蘭陽物業公司無力給付租金予原告,且均已達2 個月以上 ,原告分別於107 年1 月24日、107 年2 月15日、107 年3



月5 日及107 年3 月15日與蘭陽物業公司合意終止租賃契約 ,並簽署終止房屋租賃協議書在案,蘭陽物業公司復於107 年3 月19日以頭城郵局第16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函到5 日 內將原告所有前開房屋返還予原告,被告亦於翌日即107 年 3 月20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查原告為上開房屋所有權人, 已與蘭陽物業公司合意終止租賃契約,並已通知被告,則被 告雖向蘭陽物業公司承租上開房屋,惟蘭陽物業公司對上開 房屋自107 年1 月24日、107 年2 月15日、107 年3 月5 日 及107 年3 月15日起即無繼續使用之合法權源,被告自亦無 繼續使用之合法權源,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 被告應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予原告。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10 7 年房屋稅籍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原告出租前開 房屋與蘭陽物業公司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蘭陽物業公司 與被告簽立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原告與蘭陽物 業公司簽署終止房屋租賃協議書等文件為證,核屬相符;而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 實自認,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如主文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各酌 定如附表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 訴訟費用之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酌定供擔保之金額 │
├──┼────┼────────┼─────────┤
│ 1 │何美凌 │1,392,226元 │464,000元 │
├──┼────┼────────┼─────────┤




│ 2 │湯曙明 │1,554,356元 │518,000元 │
├──┼────┼────────┼─────────┤
│ 3 │許益榕 │1,360,846元 │453,000元 │
├──┼────┼────────┼─────────┤
│ 4 │周純儀 │1,123,404元 │374,000元 │
├──┼────┼────────┼─────────┤
│ 5 │簡子超 │4,596,124元 │1,53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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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