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9號
ILDV,107,補,99,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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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國新
      黃素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杰
被   告 吳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湖調字第48號移送本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下同)829,2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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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