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鄭傳德
被 告 曾貴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元(計算式:宜
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平方公尺 ×
原告陳報占用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3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