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6號
ILDV,107,補,96,2018051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鄭傳德
被   告 曾貴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元(計算式:宜
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平方公尺 ×
原告陳報占用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3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