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2號
ILDV,107,補,92,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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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賴太次
被   告 黃錦昌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
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
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塗銷坐落宜蘭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暨同地段330、378建號上權利人為臺灣土地銀行之抵押
權等情。是依原告主張抵押權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已高於原告所有上開土地暨建物之價額959,858元(詳如附表
所示),故本件塗銷上開抵押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不動
產之價值即959,858元為準,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宜蘭段艮
   門小段353-3地號土地):
   3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514.66㎡(土地面積)
   ×所有權應有部分146/10000=689,958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
(二)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市○○里○○路000巷00號三樓之
   1建物部分:
   房屋稅籍編號01250305036之課稅現值為269,900元。
(三)合計:959,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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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