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曾立君
被 告 謝佳燕(原名謝佳容、謝羽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前因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000元,應繳 裁判費41,8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41,3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