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2號
ILDV,107,補,52,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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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 
被   告 羅林幸枝
      羅明宗 
      羅明宏 
      羅明昌 
      羅珠莉 
      陳孟魁 
      陳士魁 
      陳秉魁 
      朱佐夫 
      朱麗真 
      陳榮明 
      陳培原 
      朱麗祝 
      王裕泰 
      羅明德 
      羅明河 
      羅明祥 
      羅淑紅 
      羅淑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行使其債務人即被告陳孟
魁請求分割與其他被告公同共有之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後之可得利益計算,茲以原告所陳報陳孟
魁於系爭共有物之應繼分1/15及系爭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120元【公告現值46,900元/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72平方公尺×1/15=22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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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