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8號
ILDV,107,補,118,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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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簡有土
      石美玉
      簡志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娥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
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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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