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3號
ILDV,107,司聲,83,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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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信宏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33條前段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103 年度裁全字第14號),就其中禁止聲請人處分之「宜蘭縣○ ○鄉○○○段000○號」房屋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 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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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