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7號
ILDV,107,司票,127,2018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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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橋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杰
相 對 人 林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7年5月16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檉杰』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檉杰』。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準此,當事人之姓 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當事人之 同一性,自應予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之法 定代理人記載原為『林檉杰』,顯係『黃檉杰』之誤載,依 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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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橋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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