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1號
ILDV,107,司執消債清,1,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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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祖新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乙 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值之財產僅新光金融控股 公司股票321股(調查資料及債務人資產鑑估值均詳附件資 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債務人所有上開動產自有應予 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107年4月1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 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 ,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 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 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附件: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葉祖新(Z000000000) 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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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