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
債 權 人 元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債 務 人 游芷瑄
債 務 人 陳俊儒
債 務 人 楊金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伍仟陸
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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