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14號
ILDV,107,司促,1914,2018051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藍柏媛
債 務 人 藍正鏗
債 務 人 邱易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叁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柏媛前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藍
  正鏗、邱易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2筆,共計107,34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
  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藍柏媛自民國107年1月16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61,34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1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藍正鏗、邱
  易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