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藍柏媛
債 務 人 藍正鏗
債 務 人 邱易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叁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柏媛前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藍
正鏗、邱易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2筆,共計107,34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
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藍柏媛自民國107年1月16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61,34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1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藍正鏗、邱
易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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