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80號
ILDV,107,司促,1880,2018051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桀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叁佰陸拾肆
  元,及其中本金伍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