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莊玉馨即杰昇工程行
債 務 人 簡金松
債 務 人 簡信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連帶債務人莊玉馨即杰昇工程行,於民國105年12
月8日邀同連帶債務人簡金松、簡信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8
日起至110年12月8日止,前1年為寬限期,寬限期間按月付
息,第2年起分48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8
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連
帶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詳如附表。
(二)連帶債務人自106年12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借據
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
金、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債權人催討,迄未清償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玉馨即杰│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5│年息百分之一點│
│ │300000│昇工程行、│2月8日起 │月8日止 │六七 │
│ │元 │簡金松、簡├──────┼──────┼───────┤
│ │ │信榮 │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9日起 │ │六七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玉馨即杰│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0│昇工程行、│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簡金松、簡│ │ │百分之十,逾期│
│ │ │信榮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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