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柒佰元,及其
中参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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