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45號
ILDV,107,司促,1645,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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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白照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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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